关于2017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审核: 时间:2017-09-07 点击数:
各学院:
根据《许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院政学〔2017〕16 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要求,现将2017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成立认定机构
各院(部)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资助专干、专兼职辅导员及班主任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认定工作。各年级应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工作组中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体现不同的家庭经济状况、学生身份等因素,人数上不低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确定无异议后方可开展工作。此项工作应于9月10日前完成。
二、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此表夹在《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一书中,与录取通知书一同送达),核查表中是否加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并整理存档(以此作为享受国家省政府困难补助的依据之一)。
2、发放《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确实困难,需申请享受国家、省政府和学校助学金的同学还需填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学院评议小组和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两种表格,统筹考虑,认真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格。(参看《许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三、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发放回收《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所在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学院评议小组和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两种表格,统筹考虑,认真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格。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07]8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放《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开学时启动认定工作。由于此项工作步骤多,时间有限,各学院要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此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需要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认定工作应在9月18日前完成材料上报。
四、其他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联系,各学院务必在在9月8日前报送学生资助工作联系人名单(见附件)到大学生服务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