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曾尔奇 审核:刘彩霞 时间:2022-12-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依据《许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院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对本院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务进行审议、评定、决策和咨询。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坚守大学理想,遵循学术规范,促进学术繁荣,追求学术卓越”的学术理念,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议事原则,切实维护学院学术声誉,着力推进我院学术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共7人。其中,不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 1/2。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人。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除资深教授外,委员当选时的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第八条 学院应根据教学科研人员的人数和学科结构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全体教师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岗位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学术委员会章程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须通过秘书履行请假手续。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和个人代为行使相应职权。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经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本单位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院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或审议:
(一)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学院建设发展规划;
(二)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建设等事项
(三)上报学校的学术评价材料;
(四)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有关的发展规划;
(二)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系列各类岗位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评定;
(四)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受理学院内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
(六)学院基层学术组织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的构建;
(七)其他与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相关的事项;
(八)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章 议 事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讨论或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采取表决制决定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1/2 方可通过;对于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应到委员的 1/2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或形成决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听席,邀请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可由当事人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